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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须知

一、提货流程

1、收货人接到货物到达通知后,携带航空货运单收货人联(或航空货运单收货人联复印件或航空货运单运单号码)、收货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机场指定提货地点办理提货手续;

2、如收货人委托他人提货时,除携带上述手续外,还需出示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收货人提取货物时,若对货物的外包装状态和重量有异议,应当场提出查验或重新过磅核对,否则视为完 好交付;

4、提货手续齐全正确后,提货人或其委托人在航空货运单的目的站联上签字,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并填写有 效的身份证件号码,缴清相关费用(如提货费、到付运费、保管费等)后,方可提货。

二、注意事项

1、当货运单上的收货人信息与收货人的实际信息有出入时,必须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书面申请,在接到始 发站机场更改收货人信息的电报后,方可放行;

2、动物、鲜活易腐物品以及其他指定日期和航班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负责通知收货人及时到达机场等候 提取;

3、普通货物自发出到货通知后的次日起免费保管三日(分批到达的普通货物免费保管期限从最后一批货物的 到货通知发出次日算起),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按货物的计费重量,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0.1元,保管费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伍元;

4、货物到达目的站14日后,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即被视为无法交付货物:

   a.货运单上所在地址无此收货人或收货人地址有误或不详;

   b.收货人对货物到达通知不予回复;

   c.收货人拒绝提货;

   d.收货人拒绝缴纳相关费用;

   e.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收货人无法提取

5、货物到达目的站后60日内仍无人提取,又未获得始发站的任何处理意见,南通机场货运将有权根据航空运 输相关规定对该货物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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