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的国籍,指航空器属于某一国家管理的资格。关于航空器的国籍问题,1919年的《巴黎公约》规定,“航空器的登记国为其国籍”(第6条)。以后,1944年的《芝加哥公约》规定,“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第17条)。同时,该公约还规定,“航空器在一个以上国家登记不得认为有效,但其登记可以由一个国家转移至另一个国家”(第18条),“航空器在任何缔约国登记或者转移登记,应接该国的法律和规章办理”(第19条),“从事国际航行的每一航空器应具有适当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第20条)。
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在《芝加哥公约》的附件中作了规定,由一组字母或字母加数字组成,最初一个或数个字母表示国籍。《芝加哥公约》责成理事会决定以什么方式将公约中关于航空器国籍的规定“适合于国际经营机构所用的航空器”(第77条)。
航空器在外国领空飞行不享有治外法权,而应服从地面国的管辖。航空器在外国领空也不拥有如同船舶在外国领海内所拥有的那种无害通过权。
民用航空器标志就是在民用航空器明显位置喷涂的表明国籍、登记的标志。按我国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规定》,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必须在其外表标明规定的国籍、登记的标志。
国籍和登记标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标志(拉丁字母B和登记标志(数个阿拉伯数字或者阿拉伯数字后缀拉下字母)组成。在国籍标志(B)和登记标志(阿拉伯数字)之间有一短连接线。绘制标志必须符合规定:(1)固定翼航空器的国籍和登记标志喷涂在机翼和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以及右机翼的上表面、左机翼的下表面。(2)旋翼航空器喷涂在尾梁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3)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航空器要在航空器前部适当位置绘制五星红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