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面导航设施建立的供飞机作航线飞行之用的具有一定宽度的空城。划定航路是以连接各个导航设施的直线为航路中心线,在空中航路范围内规定有上限高度、下限高度和航路宽度。航路的宽度决定于飞机能保持按指定航迹飞行的准确度、飞机飞越导航设施的准确度、飞机在不同高度和速度飞行的转弯半径,并需增加必要的缓冲区。因此空中航路的宽度不是固定不变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一中规定,当两个全向信标台之间的航段距离在50海里(92.6公里)以内时,航路的基本宽度为航路中心线两侧各4海里(7.4公里);航段距离在50海里以上时,根据导航设施提供飞机航迹引导的准确度进行计算,扩大航路宽度。
对在空中航路内飞行的飞机必须实施空中交通管制。为便于驾驶员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工作,空中航路具有明确的名称代号。国际民航组织规定航路的基本代号由一个拉丁字母和1~999的数字组成。A、B、G、R用于表示国际民航组织划分的地区航路网的航路,H、J、V、W为不属于地区航路网的航路。对于规定高度范围的航路或供特定的飞机飞行的航路,则在基本代号之前增加一个拉丁字母,如K用于表示直升机使用的低空航路,U表示高空航路,S表示超音速飞机用于加速、减速和超音速飞行的航路。
最初建立的航路为低空航路(6000米以下),航路的导航设施为低频、中频无方向性信标台和无线电四航道信标台。20世纪50年代后期逐渐为全向信标台(VOR)和伏塔克(VORTAC)所代替。喷气式飞机投入航空运输飞行后,使用全向信标台、全向信标/测距仪(VOR/DME)和伏塔克建立起包括6000米和以上高度的高空航路。随着空中交通密度的增大,为了使航路能有更大的容量,减少航班飞行的延误,对航路内的飞行实施雷达管制,以缩小航路上飞机之间的间隔。另外,在飞机上增加了区域导航系统,以便在根据全向信标/测距仪建立的航路两侧建立平行航路--区域导航航路。这样不仅减轻了主航路上空中交通的压力,增加了同方向飞行的总交通量,而且使飞机进出机场区域的飞行更加机动和安全。
飞机飞行的路线称为航空交通线,简称航线。航线不仅确定了飞机飞行的具体方向、起讫与经停地点,而且还根据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规定了航线的宽度和飞行高度,以维护空中交通秩序,保证飞行安全。
运输航线结构的主要形式有两种:(1)轴心辐射式(又称轮毂式或轮辐式)。航线安排以大城市为中心,大城市之间建立干线航线,满足大城市之间旅客与货物运输的需求。同时以支线航线形式由大城市辐射至附近各中小城市,以汇集和疏散旅客与货物。(2)城市对式。从各个城市自身的需要出发,建立城市与城市之间的航线。
航线按照起讫地点的归属不同分为国际航线和国内航线。国内航线按其起讫地点的地域关系分为干线航线和支线航线。干线航线是指连接首都北京和各省省会、直辖市或自治区首府的航线,以及连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省会、直辖市、自治区首府或各省、自治区所属的城市之间的航线。支线航线是指一个省或自治区之内的各城市之间的航线。 |